任海全律师亲办案例
商场免费停车场车辆被盗,商场应该赔偿车主损失吗?
来源:任海全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06
浏览量:321
案情简介:
    
20031126日,黄先生去深圳市宝安区一大型商场购物时,将一辆捷达轿车停放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,并领取了一张停车卡。从商场出来时,黄先生发现车辆被窃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他同时又找到商场要求赔偿,商场则以免费停车卡上已声明“凭卡停车,自行保管,如有丢失,恕不负责。”为由拒绝赔偿。而黄先生认为,如果商场不负责任,那么保安、停车卡、出入杆等岂不成了摆设?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,黄先生遂将商场告到了法院,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 
事发10天后,当地派出所破获了一宗团伙盗车案。审讯中,犯罪嫌疑人交代了1126日在宝安一家商场盗得车主钥匙后将一部捷达车开走。经核查,盗走的轿车就是黄先生的捷达车。案件虽破,但因该团伙仍有部分成员外逃,黄先生的车未能追回。
    
对于黄先生出示的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,商场认为自己在停车卡上已尽到了提醒义务,而黄先生对其停放的车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丢失钥匙,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,对车辆丢失存在重大过错,更何况停车场是免费服务,车主未交纳任何停车费用,因此,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(摘自:《关注您身边的纠纷——生活中常见合同案例精析200例》,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)
    
参考法条:
    
合同法第53条:
    
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
    (
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
    (
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    
合同法第374条:
        
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
争议焦点:
        
商场对黄先生丢车是否负有责任?
    
法院观点:
    
黄先生到商场购物,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商场为招来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,与提供的商品、服务,二者应共同视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。商场既然提供了该服务,就应当认真履行义务,最大限度保护顾客财产不受非法侵害。商场建立了凭卡出入制度,但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,既不盘问,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、使用车辆的证据,就轻易放行,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,不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。因此,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。黄先生的车价为125963元,按照年折旧率667%计算,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付原告10万元。
    
律师提醒:
    
商场的停车义务附随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,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。此外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,既不盘问,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、使用车辆的证据,就轻易放行,存在重大过失,导致了黄先生的损失。根据合同第53条,该商场免费停车卡上声明的“凭卡停车,自行保管,如有丢失,恕不负责”免责条款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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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海全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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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任海全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3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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